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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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开锋、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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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开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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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一平、马英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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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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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葛金天、朱金其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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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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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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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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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厉志福、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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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厉志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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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新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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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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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县人民法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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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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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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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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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吕贤进、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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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贤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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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郑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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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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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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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27执141号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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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27民初523号贝橹平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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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5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开锋与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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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橹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苑24幢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12060418):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开锋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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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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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5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 当事人-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开锋与(反诉)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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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橹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苑24幢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0418):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开锋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贝橹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开锋工程款计人民币553842.08元。二、驳回原告吴开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92元,鉴定费24000元(吴开锋与和贝公司各交12000元),由原告吴开锋负担6654元,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38元(扣除预交鉴定费12000元,实际负担213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反诉费4331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30日)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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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3 |
(2021)浙0727民初523号贝橹平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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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5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 当事人-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开锋与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贝橹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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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橹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苑24幢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12060418):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开锋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贝橹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开锋工程款计人民币553842.08元。二、驳回原告吴开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92元,鉴定费24000元(吴开锋与和贝公司各交12000元),由原告吴开锋负担6654元,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38元(扣除预交鉴定费12000元,实际负担213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反诉费4331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30日)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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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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