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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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莲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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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9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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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1 |
2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庭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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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42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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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1 |
3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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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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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8 |
4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余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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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8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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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1 |
5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忠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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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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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04 |
6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士金等余才玉、丁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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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8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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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7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景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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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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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08 |
8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祖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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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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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9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加雄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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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督2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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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30 |
10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浙闽等张亚丽、颜闽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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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6民初3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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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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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3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冬冬 郭海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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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17 |
2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柳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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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G25 | 2018-11-20 |
3 | (2018)浙0326民初5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强 王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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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G07 | 2018-09-13 |
4 | (2018)浙03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吴冬冬 郭海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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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07-26 |
5 | (2018)浙03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冬冬 郭海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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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9 | 2018-07-17 |
6 | (2017)浙0326民初47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鲍丙扬 鲍远东 鲍朝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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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G92 | 2018-04-22 |
7 | (2017)浙0326民初6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扬平 金晓静 白荣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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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8 | (2017)浙0326民初6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晓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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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G54 | 2018-04-03 |
9 | (2017)浙0326民初6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富家坞铜矿宿舍9栋2单元203号姚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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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G94 | 2018-03-25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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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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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326民初50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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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民初5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都南村二组号王萍 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军潭村委会潭里潭村号林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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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都南村二组29号王萍、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军潭村委会潭里潭村992号林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林国强、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59.53元及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9.7875‰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以本金199859.5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扣减14412.62元);二、若被告林国强、王萍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林国强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钱仓社区东江村国道北路8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9362号、土地所有权证:平国用(2013)第07279号)所得价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7元,保全申请费用220元,合计4517元,由林国强、王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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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2 |
(2016)浙0326民初4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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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4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凡 章华蓉 陈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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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章华蓉、陈海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凡、章华蓉、陈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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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3 |
(2016)浙0326民初4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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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4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凡 章华蓉 陈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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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凡、章华蓉、陈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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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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