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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建投实发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办事处凉亭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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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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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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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云01民终3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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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终3535号 仓储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 被上诉人- 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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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终3535号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与被上诉人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的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终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的仓储费共计1968373.34元,及2019年7月1日至实际提取仓储物之日止的仓储费(按每月29240元计算);三、被上诉人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07150.8元,及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仓储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应付仓储费为基数,按照每日0.5‰计算);四、驳回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工资工仓库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5840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承担10%,即4584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承担90%,即41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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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1
    2

    原告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诉被告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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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842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 被告- 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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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842号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诉被告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对本院(2018)云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8)云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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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3

    原告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诉被告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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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842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 被告- 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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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842号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材料公司总仓库诉被告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在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凉亭拥有仓库资源,2013年5月被告因经营木制品需要仓储服务与原告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告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凉亭40号新2库、新3库仓库两间用于储存木地板,面积共1720㎡,仓储费按17元/㎡/月计算并按季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应于3日内缴纳当季仓储费,此后按季结算,逾期缴纳按每日0.5‰加算滞纳金,若被告未按时支付仓储费,原告有权留置仓储物。原被告《仓储合同》每年一签,一直以来与原告对接和签署仓储合同的被告代表均为雷发琴,2017年双方签订新一年的《仓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2月22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经办人雷发琴签署《昆明子晨经贸有限公司欠款明细表》,确认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仓储费1091173.34元;此后,被告始终分文未付,合同期内新产生仓储费11696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占用原告仓库至今,仍然未支付仓储费,原告参照《仓储合同》仓储费的约定又产生8个月的仓库占用费共计233920元,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仓储费己达1442053.34元,但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仓储费1208133.34元及参照仓储合同约定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仓库占用费233920元,此后按29240元/月支付仓库占用费至实际腾还仓库之日止;2、被告自应付仓储费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仓储费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被告在原告处的仓储物在被告应支付的上述1、2项费用范围内享有留置权并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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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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