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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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群英、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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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29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张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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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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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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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29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云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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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30 |
3 |
王家军,王廷洪,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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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17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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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4 |
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陶通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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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民终50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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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23 |
5 |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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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执202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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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08 |
6 |
四川御墅门窗有限公司、郭述乔、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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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民终5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四川御墅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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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30 |
7 |
任朝虎、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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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民终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任朝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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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31 |
8 |
李云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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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执异6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李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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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5 |
9 |
张群英、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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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执异6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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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5 |
10 |
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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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1民初243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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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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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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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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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603民初3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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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03民初39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马沙史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加勇 尹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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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03民初3978号,原告马沙史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加勇、尹小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沙史返还23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沙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2元,由原告马沙史负担10908元,由被告黄加勇负担3144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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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2 |
(2019)川0603民初1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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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9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陶通勇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登强 古绍光 王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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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957号原告陶通勇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登强、古绍光、王培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31148元;2.判令四被告从2016年9月21日起以人民币23114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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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3 |
(2019)川0603民初1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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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9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波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登强 古绍光 王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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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959号原告杨波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登强、古绍光、王培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3405元;2.判令四被告从2016年9月20日起以人民币14340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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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4 |
(2019)川0603民初2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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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22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郑登明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登强 古绍光 王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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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2238号原告郑登明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登强、古绍光、王培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登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培军、古绍光、郑登强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338368元及利息(利息以33836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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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5 |
(2019)川0603民初19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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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9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程宽兵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登强 古绍光 王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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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958号原告程宽兵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登强、古绍光、王培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宽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2685.86元;2.判令四被告从2016年9月20日起以人民币112685.8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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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6 |
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云贵、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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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民终11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云贵 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 翟军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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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军:本院受理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云贵、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8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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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7 |
(2018)川0603民初39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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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旌阳39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马沙史 被告-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加勇 尹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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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03民初3978号原告马沙史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加勇、尹小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人民币5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2万元,共计102万元,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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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8 |
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云贵、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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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民终11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云贵 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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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民终1130号上诉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云贵、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与你一案,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万云农资专业合作社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9年1月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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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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