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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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侍启贵、方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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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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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娟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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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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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发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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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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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登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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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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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国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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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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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迎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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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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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凡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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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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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东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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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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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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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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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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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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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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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魏居华、张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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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723民初2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居华 张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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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723民初2118号魏居华、张义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魏居华、张义霞立即偿还欠我行到期借款48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5969.6元,合计53969.6元,其余逾期利息以本金48000元自2021年6月12利率12.3%*1.5倍计算到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徐丙林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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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本院受理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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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23民初43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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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723民初4331号徐新军:本院受理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2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49356.11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5991.8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9400元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2020年4月26日;以本金49356.12元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2020年6月21日;以本金49356.11元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徐丙林联系电话:889978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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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3 |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开标、李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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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723民初21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园 方开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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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723民初2143号方开标、李园: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方开标、李园立即偿还欠我行到期借款50000元及借款期间结欠利息6235.34元,合计56235.34元,其余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自2020年8月12日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给付之日,以本金20000元自2020年8月13日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徐丙林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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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4 |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先祝、张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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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723民初2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先祝 张永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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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723民初2131号王先祝、张永花: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王先祝、张永花立即偿还欠我行到期借款49231.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21年10月9日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2021年11月10日,以本金49233.62元自2021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22日以本金49233.37元自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一日,以本金49231.53元自2021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12.3%*1.5倍计算到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徐丙林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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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5 |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于小军、刘三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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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723民初2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三丫 于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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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723民初2122号于小军、刘三丫: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要上被告于小军、刘三丫立即偿还欠我行到期借款49999.57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887.11元,合计52886.68元,其余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21年4月1日日按年利率8.96%*1.5倍计算到2021年11月22日,以本金49999.57元从2021年11月23日按年利率8.96%*1.5倍计算到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徐丙林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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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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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华能、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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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23民初3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华能 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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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723民初3121号付华能、单平:本院受理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2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付华能、单平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493.01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1.5倍,从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孙洪波联系电话:88997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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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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