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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圣兴业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98号世贸西城广场B区D座21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覃俊强诉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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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覃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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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何红军与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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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何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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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桂0108民初20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胜强 被告-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覃友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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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G45 2018-08-02
    2 (2018)桂0108民初20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胜强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及覃友益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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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8-06-20
    3 (2018)桂0107民初19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邬桐 林鉴明 被告-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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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G71 2018-05-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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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149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邓毓昊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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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邓毓昊与被告广西恩此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07民初14966号民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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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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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51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何红军 当事人- 广西炬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宗圣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雅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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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7民初5136号原告何红军与被告广西炬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追加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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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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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69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毅新 当事人-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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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杨毅新与被告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7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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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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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630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何红军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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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何红军与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何红军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何红军负担200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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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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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149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邓毓昊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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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7民初14966号原告邓毓昊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申请审判委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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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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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69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毅新 当事人-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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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杨毅新与被告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100元(以已缴纳的100000元为基数,0.5‰日违约率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共862天,违约金计至全部款项支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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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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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7民初69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毅新 当事人- 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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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杨毅新与被告广西阿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100元(以已缴纳的100000元为基数,0.5‰日违约率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共862天,违约金计至全部款项支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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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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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630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何红军 被告- 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南宁瑞平建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陶惠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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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6307号原告何红军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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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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