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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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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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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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之一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骏与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骏支付剩余投资本金567569.82元及收益(以7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二、被告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3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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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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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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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骏 被告- 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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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骏与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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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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