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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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三稽罚[2020]54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世峰于2017年1月,在公司水泥货源紧张的情况下,与上门推销水泥的名叫孙昌彪的业务员达成130万的水泥购货协议。双方约定,由孙昌彪提供水泥,并组织运输,分批将水泥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事后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孙昌彪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共是13份,发票代码为:3300162320,号码分别为45745949#-45745961#,开具日期都是2017年1月17日,价税合计分别为99840元、99840元、99840元、100480元、100480元、100480元、99520元、99520元、99520元、100160元、100160元、100160元和100000元,以上合计总金额1300000元,填开的货物都是水泥。你公司已将这13份发票在2017年1月当期入账,将相关材料成本在当年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水泥是由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孙昌彪组织车辆运输,从2017年1月1日-16日,按日分16批次运抵,合计4062.3吨。货到公司后,由沈世峰组织人员验货过磅并入库,当月这批水泥即全部领用生产。货款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孙昌彪在运货的前一天会与沈世峰沟通好次日的运货安排,在货物送达并验收入库后,沈世峰即按要求当场以现金向运输的驾驶员支付。16个批次的水泥在16天里分16次支付,金额分别从43648元-127040元不等,现金的来源是公司的库存现金。在双方完成货物交易并支付货款后,对方将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的形式寄送到公司。沈世峰拿到票之后,即交给财务李式芬,李式芬查验了真伪,当月即入账。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对上门推销人员未核实其真实身份,取得发票之后对存在的疑点也未认真对待。依据现有证据及涉案人员供述,综合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判定你公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相关协查材料,结合从你公司处取得的物证与涉案人员的供述,认定你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是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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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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