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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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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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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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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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郭正祥、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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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郭正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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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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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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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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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40-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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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40-2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宙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查明,宙波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宙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宙波公司破产并终结宙波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宣告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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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 2 |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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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40-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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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破140-1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27日前,向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3层4303-4304;联系人:杜称华;电话:138024083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宙波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29日10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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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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