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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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46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46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区六妹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ND5961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790号经营者:濮和根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360281********5419联系电话:15958657501住址: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濮家村289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开始对台州市路桥区六妹饭店涉嫌乱倒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2月7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区六妹饭店为濮和根个人经营,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790号从事餐饮服务。2019年11月16日,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区六妹饭店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倾倒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790号东侧门外地面上,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濮和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790号从事餐饮服务。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时被处罚人乱倒污水地点、面积等情况。3.濮和根的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11月16日,被处罚人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倾倒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790号东侧门外地面上。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本机关尽快处理。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乱倒污水,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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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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