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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升达林业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86
    • 法院公告 48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7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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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9民初905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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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4
    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本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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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4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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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7-22
    3

    罗桂清、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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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桂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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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4

    张颂义、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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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颂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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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5

    程林生、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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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程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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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6

    湛贻勇、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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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湛贻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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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7

    何贵凤、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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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贵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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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8

    贺桂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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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681执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贺桂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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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4
    9

    童宝遐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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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3525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童宝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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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6-28
    10

    成都天承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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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93执1048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承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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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6-30

    法院公告4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桂1202民初6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东 广西河池金城西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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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G26 2020-11-22
    2 (2020)川0115民初1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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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52 2020-10-13
    3 (2019)辽0106民初1622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孙延辉 被告- 沈阳升达永昌林产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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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G90 2020-08-02
    4 (2020)桂1202民初6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肖曙华 被告- 陈建东 广西河池金城西街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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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G10 2020-05-19
    5 -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 江昌政 陈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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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114 2020-05-14
    6 (2020)川0115民初1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高涛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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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86G87中缝 2020-05-12
    7 (2020)川0115民初1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颜志东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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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57 2020-05-12
    8 (2020)川0115民初1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周灏 被告-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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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55 2020-05-12
    9 (2020)川0115民初1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杜秀杨 被告-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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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55 2020-05-12
    10 (2020)川0115民初13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再江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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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G97 2020-05-09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0115执2368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2 详情
    2 (2019)津02执930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7-29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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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佟琦 孙耀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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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之一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耀飞、佟琦与第三人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耀飞、佟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大麦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8.658%的股权并向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17.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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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2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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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佟琦 孙耀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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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038号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耀飞、佟琦与第三人深圳创新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深圳安投惠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大麦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8.658%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2、判令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为1186250;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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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3

    (2019)川0115民初4001号,原告钱安英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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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钱安英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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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1号,原告钱安英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286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4154元,应以17628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18044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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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4

    (2019)川0115民初4002号,原告雷廷春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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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雷廷春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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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2号,原告雷廷春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578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1145元,应以4857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49723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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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5

    (2019)川0115民初4003号,原告贾晓琴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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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 民初40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贾晓琴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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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3号,原告贾晓琴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39元(大写:壹拾捌万零叁拾玖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4242元,应以18003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184281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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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6

    (2019)川0115民初4000号,原告杨永艳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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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永艳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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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0号,原告杨永艳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6269元(大写:叁拾伍万陆仟贰佰陆拾玖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8395元,应以35626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364664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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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7

    (2019)川0115民初4004号,原告赵伯昌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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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赵伯昌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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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4号,原告赵伯昌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4667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11420元,应以484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以上金额合计:496087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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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8

    (2019)川0115民初4004号,原告朱本秀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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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 民初4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朱本秀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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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4号,原告朱本秀诉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木材款320000元;二、要求三被告从立案时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标准,支付320000元的逾期资金利息;三、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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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9

    (2019)川0115民初4005号原告章萍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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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章萍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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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5号原告章萍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8832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捌佰叁拾贰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6099元,应以2588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本息共计264931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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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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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6号原告任爽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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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4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任爽 被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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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4006号原告任爽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347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6252元,应以2653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本息共计271599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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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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