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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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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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异22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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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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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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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320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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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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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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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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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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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译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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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1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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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4-14 | 2017-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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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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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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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徐旭霞0574—87412135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714室邮编:3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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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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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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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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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5454号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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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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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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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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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5454号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5454号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2018年5月9日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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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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