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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山汽配

    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2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公路罚[2017]03(41)10152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3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2月18日22时59分车号为浙BJ3737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5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0590千克,超限459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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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8 详情
    2 甬公路罚[2017]03(41)10158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3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1月29日02时37分车号为浙BJ3737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2930千克,超限293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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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8 详情
    3 甬公路罚[2017]03(41)0267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2017年05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J3737的车辆于2017年05月25日22时45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355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J3737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俞东海。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2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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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7 详情
    4 甬公路罚[2017]03(41)0229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2017年05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J3796的车辆于2017年05月17日22时26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主线治超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385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J3796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俞东海。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2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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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甬公路罚[2017]03(41)10149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3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3月31日23时21分车号为浙BJ3737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150千克,超限31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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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甬公路罚[2017]03(41)10151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3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3月16日23时30分车号为浙BJ3737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220千克,超限52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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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甬公路罚[2017]03(41)10094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9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20日00时41分车号为浙BJ3796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6890千克,超限689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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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甬公路罚[2017]03(41)10096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9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5日03时02分车号为浙BJ3796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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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甬公路罚[2017]03(41)10095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9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4月04日22时02分车号为浙BJ3796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8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290千克,超限729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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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甬公路罚[2017]03(41)10098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379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市龙山汽配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3月15日23时23分车号为浙BJ3796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G329杭朱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070千克,超限207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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