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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林格

    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3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赵卫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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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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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8-19
    2

    青岛蔚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农业大学技术转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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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初5245号 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蔚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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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6 2019-04-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一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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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蒲满堂 赵卫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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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一赵卫党、蒲满堂: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卫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053862.16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以1053862.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蒲满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018544.77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以1018544.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卫党、蒲满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59元,由被告赵卫党、蒲满堂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683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539217292021-05-1216:48:03:591(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一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赵卫党,满堂,被告,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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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2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二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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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赵卫党 蒲满堂 杨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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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二杨凤鸣: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以被告杨凤鸣已向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付清补偿款及利息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凤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凤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683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539216882021-05-1216:48:00:586(2020)粤0113民初6837号之二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原告,杨凤鸣,被告,制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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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3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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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杨凤鸣 赵卫党 蒲满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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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837号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杨凤鸣立即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53138.68元;2.判令被告杨凤鸣以人民币453138.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赵卫党立即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53862.16元;4.判令被告赵卫党以人民币1053862.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判令被告蒲满堂立即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18544.77元;6.判令被告蒲满堂以人民币1018544.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7.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8.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534568272020-07-3014:06:00:192(2020)粤0113民初6837号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圣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凤鸣、赵卫党、蒲满堂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满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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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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