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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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64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16年你公司副经理林魏魏报销非公司车辆汽油费共计3168元,其中1月332元、2月436元、6月2400元,均计入“业务及管理费/交通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6月发放给林魏巍的第二季度绩效奖金34433.25元未计入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2016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食堂费用1879.50元;3.2016年将非公益性捐赠入账扣除,其中现金慰问巽宅村学校慰问金5000元计入“业务及管理费/其他”,捐助贫困法院被执行人2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4.2018年6月购入扫地机器人5台赞助商会年会,以商会赞助费名目将7323.61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列支非广告性质赞助费,购货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171.78元;5.2018年,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情况下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列支垃圾清运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垃圾清运费、电表初装费合计12638元。你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少缴增值税1171.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59元、企业所得税11680.99元、个人所得税7124.85合计20036.21元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0018.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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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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