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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红旗工业区133号首层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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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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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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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郑文灯 高凤奎 梁娟萍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 朱新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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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郑文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朱新菊、郑文灯、高凤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ZX500设备价款200000元及自2019年3月5日(收货之日即2018年9月5日起过六个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ZX400设备的占有使用费损失146652元;三、被告梁娟萍、朱新菊、郑文灯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69.78元、保全费2843.26元,两项合计11113.0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梁娟萍、朱新菊、郑文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附:郑文灯,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小河口镇振兴街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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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2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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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梁娟萍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 朱新菊 郑文灯 高凤奎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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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郑文灯: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朱新菊、郑文灯、高凤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赔偿ZX500注塑机货款200000元及赔偿金88000元(自2018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为88000元);2.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赔偿ZX400注塑机占用费损失146652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租金6666元,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146652元);3.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上合计46465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嘉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洁芬、梁琼绮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杏坛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五日附:郑文灯,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小河口镇振兴街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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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3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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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0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梁娟萍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 朱新菊 郑文灯 高凤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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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郑文灯: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震旭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朱新菊、郑文灯、高凤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ZX500注塑机货款200000元及赔偿金88000元(自2018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为88000元);2.判令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ZX400注塑机占用费146652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租金6666元,计至2020年6月20日为146652元);3.判令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0元;4.判令被告朱新菊、郑文灯、高凤奎对被告梁娟萍、佛山市亿帆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64652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嘉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丽萍、梁琼绮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杏坛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郑文灯,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小河口镇振兴街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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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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