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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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家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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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53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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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2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肇庆华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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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32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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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28 |
3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郭桦、李贵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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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3民初105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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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1 |
4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越竣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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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14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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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3-01 |
5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越竣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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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8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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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0-09 |
6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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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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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9-28 |
7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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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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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9-28 |
8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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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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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8-06 |
9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李贵泉、郭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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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民终2626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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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10-22 |
10 |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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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9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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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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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47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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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 李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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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李凤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城庆建设有限公司、李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3时1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法庭地址:大良环市南路7号,即大良医院斜对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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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0)粤0606民初138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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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家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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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家荣: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3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家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9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日为42206.41元,此后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钟家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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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3 |
(2020)粤0606民初138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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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家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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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家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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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4 |
(2020)粤0606民初32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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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 廖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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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605.4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货款175135.8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以货款33469.6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廖志平应对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7.69元、财产保全费1865.12元,合计4532.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2.81元,由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承担4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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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5 |
(2020)粤0606民初32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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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 廖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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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498元并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廖志平应对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5.74元、财产保全费1590.49元,合计3846.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6.23元,由被告广东协仁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平承担3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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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6 |
(2018)粤0606民初229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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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谭旺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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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旺弟、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劲建筑公司)、谭旺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22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495.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74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谭旺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7元、财产保全费391.87元,合计1121.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旺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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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7 |
(2018)粤0606民初22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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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谭旺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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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旺弟: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劲建筑公司)、谭旺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229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495.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74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谭旺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7元、财产保全费391.87元,合计1121.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旺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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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8 |
(2018)粤0606民初229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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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谭旺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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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旺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旺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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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9 |
(2018)粤06民终106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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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黎伟坚 被上诉人-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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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645号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黎伟坚因与被上诉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0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00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00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4922.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316931.69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2384922.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500元;四、驳回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46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5462.56元,由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69.31元,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伟坚负担3199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17.86元,由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46.89元,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伟坚负担5170.9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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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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