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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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市监检处〔2019〕185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根据查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2.没收违法生产的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168台;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捌元整(¥55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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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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