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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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小米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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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民初32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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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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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晨亮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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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54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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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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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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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98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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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7-27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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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立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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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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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7-14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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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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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执1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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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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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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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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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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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659号易洋: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0)杭仲裁字第50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3515.9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5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602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5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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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20)浙0103民初39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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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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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67号之一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4000元;二、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4247.12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计2133元,由被告张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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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4 |
(2020)浙0103民初39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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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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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80号之一王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000元;二、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6267.30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被告王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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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5 |
(2020)浙0103民初3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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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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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5号之一张庆: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1607.18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被告张庆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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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6 |
(2020)浙0103民初3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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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远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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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9号之一王远怀: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远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远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王远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6716.10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被告王远怀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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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7 |
(2020)浙0103民初39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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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薇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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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81号之一卢薇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薇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薇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卢薇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5023.81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被告卢薇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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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8 |
(2020)浙0103民初39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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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德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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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76号之一李德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洲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286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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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9 |
(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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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祝金胜 被告- 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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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金胜诉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胜撤回对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另原告在申请撤诉同时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5234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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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10 |
(2020)浙0103民初20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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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0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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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的贷款利息2966.11元,此后利息按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8月2日止;三、被告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自2020年8月3日起以未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的复利24.99元,此后复利以未偿贷款利息为基数按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被告曹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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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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