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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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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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长乐市穗丰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博那德真木房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吉永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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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吉永建筑有限公司(原住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U3KX06,法定代表人:林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受理长乐市穗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你、福建省博那德真木房屋有限公司、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1323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货款955349.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5349.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起诉之日始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被告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20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被告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2379.2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6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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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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