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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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王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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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874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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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1 |
2 |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与李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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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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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4 | 2020-12-20 |
3 |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官为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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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60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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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1-20 |
4 |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希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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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456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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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2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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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28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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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李常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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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862号李常青: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8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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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2 |
(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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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李常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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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李常青: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原告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74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59534元及利息(利息以59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62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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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3 |
(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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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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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748号李长青: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月10日15时20分在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0755-86609573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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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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