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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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银生与童秀福、刘美萍、佛山市三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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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银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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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李银生、童秀福、刘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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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银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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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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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605民初15190号案原告李银生与被告童秀福、刘美萍、佛山市三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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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51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银生 被告- 刘美萍 童秀福 佛山市三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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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童秀福: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5190号案原告李银生与被告童秀福、刘美萍、佛山市三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519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秀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银生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李银生;二、驳回原告李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4543.09元,财产保全费1601.03元,合计6144.12元(原告已预交6144.12元),由原告负担324.12元,被告童秀福负担582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820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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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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