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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彬州市诚信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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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东街村(安居小区西区1号楼01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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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咸环彬罚字[2020]14号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对你企业弥家河料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料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弥家河料石厂厂内有约一万吨的土砂石全部未进行覆盖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20]10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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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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