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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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06执608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 2 | (2021)粤0106执恢2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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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6080号叶少芳与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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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608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少芳 被告- 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力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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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6080号力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叶少芳与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416442021-09-0615:46:46:0联系人:谢琪、何晖辉(2021)粤0106执6080号叶少芳与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力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谢琪、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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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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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9012号叶少芳与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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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901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少芳 被告- 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力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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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9012号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少芳诉被告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901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9198166.68元回购原告叶少芳持有的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32%的股权;二、被告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少芳支付因迟延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利息损失(以9198166.6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力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股权回购款9198166.68元以及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少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40元,由被告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146632020-10-2116:47:46:277联系人:余颖蓉、何莹(2019)粤0106民初29012号叶少芳与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余颖蓉、何莹电话:83006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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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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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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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耿巍 被告- 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力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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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之一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巍退还费用14425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以本金144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30日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73元,由被告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元。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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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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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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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耿巍 被告- 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力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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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31号广东优能天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力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优能天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巍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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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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