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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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发林与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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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42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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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3 |
2 |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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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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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6 |
3 |
陈戊中与陈小康、陈庭鑫、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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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687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陈戊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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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16 |
4 |
原告刘雄勇与被告缪荣辉、迪滴公司、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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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民初54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雄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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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30 |
5 |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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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72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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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2 | 2020-12-23 |
6 |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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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7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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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07 |
7 |
刘贤、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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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5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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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9-30 |
8 |
张宏与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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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张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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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01 |
9 |
李景闩与曾文峰、杨斌、王丁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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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37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景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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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2-17 |
10 |
陈戊中与陈庭鑫、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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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786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戊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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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1-03-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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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湘03民终1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杨 尹春桥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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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9-06-02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杨 尹春桥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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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19-02-03 |
3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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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8-10-16 |
4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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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8-05-22 |
5 | (2018)湘0321民初3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尹春桥 被告- 刘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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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G03 | 2018-05-10 |
6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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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7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尹华 被告- 邓正华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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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10-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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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民事判决书——曾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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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292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曾文峰 贝锦雅 被上诉人- 杨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王丁林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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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3民终2927号曾文锋: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文峰、上诉人贝锦雅与被上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斌、王丁林第三人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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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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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59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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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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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659号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659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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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2020)粤0305执156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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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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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659号深圳市利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7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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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4 |
(2020)粤0304民初14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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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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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041号娄义旭:本院受理原告何远泉诉你及被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041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何远泉车辆维修费125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30万元)内赔偿原告何远泉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1102.77元;三、驳回原告何远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远泉已预交),由原告何远泉负担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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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5 |
(2017)粤1972民初922号送达民事裁定书(聂燚)(解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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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宋相雨 被告- 聂燚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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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22号之二聂燚(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40317****):本院受理原告宋相雨诉被告聂燚、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9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宋相雨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3W1Z2号车(以价值人民币30000元为限)。原告宋相雨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现原告以本案一审判决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3W1Z2号车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相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车主为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粤B3W1Z2号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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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6 |
(2017)粤1972民初92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聂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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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宋相雨 被告- 聂燚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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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22号之一聂燚(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40317****):本院受理原告宋相雨诉被告聂燚、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聂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8782元给原告宋相雨;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聂燚负担149元,由原告宋相雨负担271元。保全费320(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聂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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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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