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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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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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7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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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0-16 |
2 |
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萧锥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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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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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09-26 |
3 |
赵进元与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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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6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赵进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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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10-25 |
4 |
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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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25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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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8-01-29 |
5 |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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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9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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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7-10-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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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84民初276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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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2 | (2017)粤01民辖终29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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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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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272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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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13517号梁志明与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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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51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志明 被告-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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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517号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志明诉被告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197000元及利息13416.55元(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7000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97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3683172020-06-0415:40:49:844联系人:神晓琳、陈宇(2020)粤0106民初13517号梁志明与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联系人:神晓琳、陈宇电话:020-83006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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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2 |
(2019)粤0304执327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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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萧锥崇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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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32728号萧锥崇、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马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7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32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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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3 |
(2017)粤0184民初2764号原告赵进元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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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6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赵进元 被告-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郑邦顺 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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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2764号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告赵进元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邦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78499元给原告赵进元;二、被告郑邦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699.8元给原告赵进元;三、驳回原告赵进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12.98元,由被告郑邦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522094242018-06-2015:33:50:57(2017)粤0184民初2764号原告赵进元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邦顺,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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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4 |
(2017)粤0184民初2764号原告赵进元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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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6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赵进元 当事人- 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郑邦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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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2764号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南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进元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决定追加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520873122018-02-1218:57:56:0(2017)粤0184民初2764号原告赵进元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振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邦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筑,有限公司,公告,依法,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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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5 |
(2017)粤0184民初2725号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郑邦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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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2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郑邦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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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2725号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郑邦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4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517688592017-09-1116:48:28:71(2017)粤0184民初2725号原告深圳市剑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崇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郑邦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建筑,逾期,裁定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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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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