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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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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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申请人南京拓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东坡、舒东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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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拓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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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原告南京拓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坡、舒东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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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拓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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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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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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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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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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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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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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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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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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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沪0115民初128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新国 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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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4-1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苏0105执1719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浙0109民初653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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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5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兆静 姜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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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8号楼514室)、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1312室)、王兆静(住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48号)、姜丙兰(住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南宋村001号):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将(2018)浙0109民初6534号判决第一项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879224.91元、留购价400元;2.上诉费用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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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 2 |
(2018)浙0109民初65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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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5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兆静 姜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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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8号楼514室)、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1312室)、王兆静(住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48号)、姜丙兰(住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南宋村001号):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及未到期租金879224.91元、留购价款400元,扣除已付保证金99000元,实际应支付780624.91元;二、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租金实际履行日止);三、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对上述一至三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8元,由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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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 3 |
(2018)浙0109民初65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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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65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兆静 姜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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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8号楼514室)、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1312室)、王兆静(住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殷坑村48号)、姜丙兰(住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南宋村001号):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及留购价879624.91元(包括到期租金305817.36元,未到期租金573407.55元,留购价400元);2.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183.95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4日,以后继续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直至租金实际全额付清为止);3.被告济南铭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4.被告山东锐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兆静、姜丙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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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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