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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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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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2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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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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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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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2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兴利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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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726号原告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兴利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返还原告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1500000元,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逾期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83元,由被告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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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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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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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72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兴利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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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726号原告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共识先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共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兴利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9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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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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