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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科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孔维芳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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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4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孔维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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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4-30
    2

    张玉蓉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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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1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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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30
    3

    宋颖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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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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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30
    4

    康春梅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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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康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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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30
    5

    杨云辉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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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78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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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30
    6

    刘利强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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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1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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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30
    7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康于、许金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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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614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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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1-03-11
    8

    舒菲芷馨、吴勃衡等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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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48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吴勃衡
    舒菲芷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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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09-03
    9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许金花、何康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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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1154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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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12-03 2019-12-13
    10

    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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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0613民初21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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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2020-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61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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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614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康于 许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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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何康于、许金花: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2民初6143号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康于、许金花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被告何康于、许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KM2015071546732);三、驳回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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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2

    (2020)云0102民初10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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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0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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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0113号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647.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2647.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20日为39889,51元,以322647,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为13248.2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以上暂共计:375785.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第四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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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3

    (2020)云0102民初61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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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61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康于 许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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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何康于、许金花: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6143号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240元(按总房款501204元的20%计);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手续;4、判令原告在退还俩被告已付购房款之前有权扣除违约金、代偿本息等应由俩被告承担的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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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1
    4

    (2020)云0102民初58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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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58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帆 母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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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849号王海帆、母艳: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登记号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并将云帆苑3-5幢16层1603号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向原告按照购房总额20%支付违约金合计174778.2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4.原告有权在退还被告一、被告二已付购房款之前扣除违约金、代偿本息等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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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5
    5

    (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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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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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张继敏:本院受理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敏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登记号:KM2015120981026)。二、被告张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8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元,由被告张继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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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6

    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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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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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继敏: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13017号原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885.8元。三、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昆明市文林街4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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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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