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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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云享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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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663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云享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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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18 |
2 |
罗某1、罗某2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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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罗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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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1 |
3 |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晟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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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3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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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0 |
4 |
刘继磊与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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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55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继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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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3-06 |
5 |
唐自力与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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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55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唐自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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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3-06 |
6 |
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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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626执恢56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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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30 |
7 |
广州晟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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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0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晟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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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5 |
8 |
张艳莉与刘焕添、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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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55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艳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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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7-17 |
9 |
嘉媚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焕添、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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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5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嘉媚乐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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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7-17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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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1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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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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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初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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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2 | (2017)粤0111民初6917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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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3 | (2018)粤0104民初125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凤琴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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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5 |
4 | (2017)粤0104民初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广东大华仁盛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刘序仁 刘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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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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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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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7 | (2017)沪0116民初6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峰日轻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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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8-01-09 |
8 | (2017)粤0112民初2496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被告- 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凯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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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7 |
9 | (2017)粤01民辖终349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刘焕添 被告- 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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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10 | (2017)粤01民辖终3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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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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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2498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2 | 详情 |
2 | (2019)粤0104执2027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3 | (2019)粤0104执2027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4 | (2019)粤0104执2027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5 | (2019)粤0104执2027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6 | (2019)粤0104执202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7 | (2019)粤0104执2026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8 | (2019)粤0104执202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9 | (2019)粤0104执202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10 | (2019)粤0104执2026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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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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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朱敏 再审被申请人- 刘继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叙宜 唐贤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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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继磊不服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刘继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判项;上诉一切费用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提交的证据涉及到刘继磊承担清偿责任的证据是虚假的,以此判决刘继磊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应判项是错误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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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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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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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对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36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共同负担;鉴定费1748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再审鉴定费用1063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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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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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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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对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36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共同负担;鉴定费1748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再审鉴定费用1063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已预缴)。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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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再16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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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李金平 刘序仁 人罗美林 钟太红 罗润林 李慈娟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广东大华德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罗岸林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罗雨林 吴云春 刘焕添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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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68号刘序仁、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诉人罗美林、罗润林、李慈娟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序仁、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德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钟太红、李金平、刘焕添、吴云春、罗岸林、罗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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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5 |
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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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勇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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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号李叙宜、刘序仁、刘继磊: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你们送达(2020)粤01民初43号一案原告刘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刘勇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101、201、301、401、504厂房的所有权为刘勇和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确认其中厂房东半部分(占总厂房1/2房地产权)归刘勇所有(该份额价值约15300000元);3.依法裁定解除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101、201、301、401、504厂房的查封措施,并终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拍卖程序;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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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6 |
李慈娟、罗美林、罗润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序仁、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德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钟太红、李金平、刘焕添、吴云春、罗岸林、罗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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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慈娟 罗美林 罗润林 再审被申请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序仁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德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钟太红 李金平 刘焕添 吴云春 罗岸林 罗雨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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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68号钟太红、刘序仁、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李慈娟、罗美林、罗润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序仁、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德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钟太红、李金平、刘焕添、吴云春、罗岸林、罗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9时00分在第8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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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7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朱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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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90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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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901号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朱敏:本院立案执行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你单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9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0059926.4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2746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095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你单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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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8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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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朱敏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叙宜 唐贤信 刘继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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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十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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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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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芸芸、曾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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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高芸芸 曾宏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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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29号曾宏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芸芸、曾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10时在第72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庭询。因你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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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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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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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 01 民初 43 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勇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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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叙宜、刘序仁、刘继磊:(2020)粤01民初43号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勇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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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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