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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亨贸易

    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179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婷、谢庭荣、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民初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安婷
    谢庭荣
    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06-18
    2

    安婷与谢庭荣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执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安婷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
    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
    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04-28 2019-11-25
    3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与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美域高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冀07民初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23 2018-10-26
    4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冀07民初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9 00:00:00 2018-1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4民初885号原告安婷诉被告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谢庭荣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民初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安婷 被告- 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 谢庭荣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85号原告安婷诉被告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谢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从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5、判令谢庭荣对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重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连隆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曹安供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5-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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