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3号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 事 人:广州连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MA59B84010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9号202房自编A106-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光 注册 资本:伍拾万元整 成立 日期:2015年12月23日 经营 范围:餐饮业 根据主动查处,本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广州连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11月9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6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2016年度报告申报公示期限(2017年6月30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附案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8-01-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