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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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辉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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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辉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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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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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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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之二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 邹艳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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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之二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邹艳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RDSZZL-2018-07-005、SRDSZZL-2018-07-006、SRDSZZL-2018-08-009、SRDSZZL-2018-08-006的四份《2018年经营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798元;三、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收车费84300元及车辆维修费8万元;四、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五、被告邹艳辉对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57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6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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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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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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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 邹艳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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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487号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邹艳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立刻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20500元;2.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立刻向原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收车费用84300元、车辆整备维修费和违章处理费用294300元,合计378600元;3.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主张违约为205000元,以扣除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4.被告邹艳辉对被告深圳市野马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10时30分,你公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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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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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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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信伟 被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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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68号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信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33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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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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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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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志伟 被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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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69号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志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33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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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5 |
(2019)粤0391执15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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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瑞兵 被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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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36号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瑞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35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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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6 |
(2019)粤0391执15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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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飞虹 被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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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30号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飞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37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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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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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4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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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4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立志 被告- 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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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496号深圳申瑞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立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331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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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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