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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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市监处字[2020]17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稳发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5677532M经营者:禤广飞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22号地下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3年03月26日经营范围:零售业经营者基本信息:禤广飞,男,52岁,汉族,身份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源新街28号801房,身份证号码为440103********0014,是广州市越秀区稳发服装店的经营者。根据投诉举报,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22号地下的广州市越秀区稳发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LV+图形”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为查清违法事实,本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12月01日,当事人向私人货主一次性购进了货值4936元的侵权商品共30件。其中,以每个260元的价格,购进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16个;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购进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衣服2件;以每条48元的价格,购进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围巾12条;当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开始摆放在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22号地下进行加价销售。截止12月18日被查扣为止,共销售: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以每个480元的价格销售,售出2个;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衣服,以每件180元的价格销售,至今尚未售出;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围巾,以每条100元的价格销售,售出1个;尚未售出8180元的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14个、衣服2件、围巾11条,共计27件商品已全部被我局现场查获并扣押;经统计,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240元。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LV+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G1095708,是由LOUISVUITTONMALLETIER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1年09月19日;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的“LV+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241012,是由路易威登马利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4日。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当事人现场被查扣标示有“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14个、衣服2件、及围巾11条,经上述商标所有人委托的谭燕平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全部为侵权商品。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证据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鉴定书。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L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14个、衣服2件、及围巾11条;二、罚款2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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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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