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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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安监执罚〔2018〕70 号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安监执罚〔2018〕70号被处罚单位: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1930号邮编:314500主要负责人:漆*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8673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2*******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2018年05月30日,嘉兴市安监局危化处与桐乡市安监局安全监察科(许可科)执法人员在对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储罐泵区、装卸区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经初步调查,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整改指令书,证明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已整改。证据二:漆*笔录,证明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证据三:营业执照、委托(任命)书,证明漆*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07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规定,决定对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非税收入结算帐户,账号1204075429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在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公章)2018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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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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