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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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恒诺包纱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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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财保8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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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1 |
2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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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终723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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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8 |
3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鸿文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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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47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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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2 |
4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兴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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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5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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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23 |
5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国胜、戴淑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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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74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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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12-31 |
6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刘厚斌、林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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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4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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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6-20 |
7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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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59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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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02 |
8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恒荣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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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59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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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1-18 |
9 |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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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59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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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02 |
10 |
陈水容与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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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37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陈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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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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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五州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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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10-22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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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10-22 |
3 | (2019)闽0182民初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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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9-08-15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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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乐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9-03-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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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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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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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锦纶丝货款173802.1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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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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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欧兰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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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欧兰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苏州市欧兰诗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锦纶丝货款144274.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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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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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2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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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2021)闽011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被告:长乐市春力针织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第2页倒竖第8行“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1月6日”补正为“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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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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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2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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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景美工业区(江田镇江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416841472,法定代表人:陈美官,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永诚针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1292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3802.14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下午16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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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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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2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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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0611.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0611.12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1月6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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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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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8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欧兰诗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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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欧兰诗纺织有限公司(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137994318,法定代表人:俞水荣,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857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4274.4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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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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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2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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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垅下村,法定代表人:林朝兴,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3496063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力春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闽0112民初214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611.12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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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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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74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戴淑芳 陈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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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胜、戴淑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1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陈国胜、戴淑芳对长乐新凯盛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债务2667242.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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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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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744号 | -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戴淑芳 陈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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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2020)闽0112民初744号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国胜、戴淑芳对长乐新凯盛针纺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2667242.8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9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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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10 |
(2019)粤1972民初19429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林少文)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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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4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刘厚斌 林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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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429号林少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刘厚斌、林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94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9,146.11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69,14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厚斌对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少文对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少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由被告东莞市江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刘厚斌、林少文共同负担18,50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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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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