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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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卫饮罚[2018]146号 | 温州市苍南县卫健局 |
现已查明:2018年9月27日,经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苍南县龙港舥艚自来水有限公司9月11日供应的出厂水、管网水氯酸盐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GB5749-2006卫生标准。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龙港舥艚自来水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1日供应的出厂水和管网水中氯酸盐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矩GB5749-2006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已构成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情形。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超标指数在2项以下的,裁量幅度为罚款20-1500元”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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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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