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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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朋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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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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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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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6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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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60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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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6043号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款3014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О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陈广秀联系电话:0574-86771657书记员:巨红岩联系电话:0574-86771657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官方微博:宁波北仑法院官方微信:宁波北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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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 2 |
(2021)浙0206民初6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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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60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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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6043号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龙旺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亿盛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014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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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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