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天诚投资

    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裕安二路131号G4星辉工业区2栋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至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4-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77号判决公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至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赵玉凤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77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至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5309.99元;二、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人民币79499.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人民币6586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人民币3994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0-01-10
    2

    (2019)粤1972民初77号公告应诉-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邱顶殷 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 至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赵玉凤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77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邱顶殷、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至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你向原告支付货款185309.99元,并从逾期之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欠款与利息共计为187150.86元。2、邱顶殷、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至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凤对上述货款以及利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和邱顶殷、深圳市天诚投资有限公司、至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先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凤承担。本院就本案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5-1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