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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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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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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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建礼与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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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陈建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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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伟方,杨成业,杨健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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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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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显横与陈建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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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陈显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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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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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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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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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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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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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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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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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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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建礼、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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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建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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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杨日阳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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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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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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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322民初1893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泰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杨日阳 深圳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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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26 | 2020-10-13 |
2 | (2020)粤1322民初1893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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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19 | 2020-07-23 |
3 | (2020)粤1322民初212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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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21 | 2020-07-23 |
4 | (2020)粤1322民初2127号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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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19 | 2020-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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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9052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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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905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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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9052号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显横、朱伟与被上诉人陈建礼、原审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显横、朱伟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2021年12月21日14时30分到第二十九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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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送达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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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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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之一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建礼与被告陈显横、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贰份,其中被告陈显横的上诉请求为: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判令上诉人应承担在1600万元及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被告陈显横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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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送达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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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委桦 杨伟光 朱伟 陈显横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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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之一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建礼与被告陈显横、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贰份,其中被告陈显横的上诉请求为: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判令上诉人应承担在1600万元及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被告陈显横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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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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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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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建礼与被告陈显横、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应分别在抽逃出资的本金900万元、157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900万元、157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140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7月16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04年7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陈建礼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陈显横、杨委桦应分别在抽逃出资的本金1700万元、1360万元、560万元、1600万元、27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700万元、1360万元、560万元、1600万元、278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9月8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05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陈建礼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陈显横、杨委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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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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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朱伟 杨委桦 陈显横 杨伟光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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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建礼与被告陈显横、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应分别在抽逃出资的本金900万元、157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900万元、157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1400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7月16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04年7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陈建礼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陈显横、杨委桦应分别在抽逃出资的本金1700万元、1360万元、560万元、1600万元、27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700万元、1360万元、560万元、1600万元、278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9月8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05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上述各被告重新缴存完毕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陈建礼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杨伟光、朱伟、陈显横、杨委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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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6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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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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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礼诉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及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900万元本金、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575万元本金、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在500万元本金、杨伟光在625万元本金、朱伟在1400万元本金和各自利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判令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在1700万元本金、杨伟光在1360万元本金、朱伟在560万元本金、陈显横在1600万元本金、杨委桦在2780万元本金和各自利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连带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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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7 |
(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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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朱伟 杨伟光 杨委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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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1227号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杨委桦、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礼诉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及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900万元本金、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575万元本金、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在500万元本金、杨伟光在625万元本金、朱伟在1400万元本金和各自利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判令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在1700万元本金、杨伟光在1360万元本金、朱伟在560万元本金、陈显横在1600万元本金、杨委桦在2780万元本金和各自利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连带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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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8 |
(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二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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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二 | -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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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二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礼诉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杨委桦及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陈建礼提交的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判令撤销(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想被上诉人支付1600万本金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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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4 |
9 |
(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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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一 | -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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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之一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杨委桦: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礼诉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杨委桦及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伟光、被告朱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抽逃出资900万元、1575万元、500万元、625万元、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4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对(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所确定的第三人公司的部分债务(债务本金25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7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陈建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伟光、被告朱伟、被告陈显横、被告杨委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抽逃出资1700万元、1360万元、560万元、1600万元、278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各自抽逃出资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对(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债务本金25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7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陈建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七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本公告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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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10 |
(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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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 | - |
原告- 陈建礼 当事人- 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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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54号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礼诉北京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滂通实业有限公司、朱伟、杨伟光、陈显横、杨委桦一案,你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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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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