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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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旭光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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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29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朱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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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2 |
深圳市奥灵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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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4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奥灵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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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1-01 |
3 |
孙玲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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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1417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孙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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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24 |
4 |
深圳市奥灵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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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保95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奥灵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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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0-31 |
5 |
王嘉漪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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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3748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王嘉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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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1-01 |
6 |
黄景、李志香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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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66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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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4-24 |
7 |
芦琦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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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3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芦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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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3-01 |
8 |
高凯成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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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731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高凯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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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5 | 2019-12-24 |
9 |
孙玲与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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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570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孙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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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07-13 |
10 |
王浩;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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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36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王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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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11 | 2018-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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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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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被告- 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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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支付贷款人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85408.1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日积欠利息9321.3元),本息共计89472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789元。以上费用共计930518.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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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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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当事人- 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潘登 向勇军 向荣槐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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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诉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支付贷款人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85408.1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日积欠利息9321.3元),本息共计89472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789元。以上费用共计930518.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案件审理结果与你有利害关系,故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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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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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484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高玉珍 被告- 谢楷华 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杰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泰融信稳盈投资基金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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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珍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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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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