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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航天大厦A座11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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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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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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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东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告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深圳润恒集团有限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4月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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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2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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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东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少川 郑妙娟 深圳市中冠嘉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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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东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告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深圳润恒集团有限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4月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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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3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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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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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深圳润恒集团有限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3月3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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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4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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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少川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郑妙娟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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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4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深圳润恒集团有限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3月3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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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5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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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郑妙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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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二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妙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复利部分(13638.23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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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6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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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郑妙娟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陈少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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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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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7

    (2020)粤03民初4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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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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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陈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3月17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12月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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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8

    一审传票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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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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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3月17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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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9

    一审传票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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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郑妙娟 陈少川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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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27号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郑妙娟、陈少川、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冠嘉洲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3月17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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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10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一判后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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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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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之一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妙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5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8592307.28元并支付利息1036198.95元、罚息23393.61元、复利13638.23元(利息计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以本金3859230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二、被告郑妙娟对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告深圳中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详见附件)的所得价款在涉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90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按规定减收取受理费121954.5元,均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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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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