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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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市监罚字[2020]07号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阿克塞县亿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思想认识清楚,态度端正,及时改正错误,由餐厅食品管理员负责,严控把关,每天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并与小区物业协商沟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确保消毒设施能每天正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实际情况,符合客观因素,经案审委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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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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