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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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聂存良、罗利民、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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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768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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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8 |
2 |
王有明、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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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7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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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3 |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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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46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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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8 |
4 |
罗利民、黄钟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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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1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罗利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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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10-30 |
5 |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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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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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10-23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现代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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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32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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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8-11-07 |
7 |
蔡坚贞、高爱文、深圳市现代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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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60、161、162号之三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蔡坚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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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12-13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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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326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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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5-03 | 2019-04-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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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3执1179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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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6689号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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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68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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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6689号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668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香花持有的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与被执行人王有明持有的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56.67%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方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应负义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你方在本案所负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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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2019)粤03民终3156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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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1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罗利民 被上诉人- 黄钟汉 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聂存良 当事人- 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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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1567号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利民与被上诉人黄钟汉、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聂存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31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利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353565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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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3 |
(2019)粤03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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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聂樱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王香花 王有明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聂存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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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7119号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上诉人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利息1032189.73元、罚息18104051.48元、贷款期限内的复利19583.84元,以及贷款逾期后的复利(其中,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86的《借款合同》,以599367.23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2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9的《借款合同》,以1936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1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506的《借款合同》,以1951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0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855的《借款合同》,以43972.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9日起,均按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4的《借款合同》,以101958.8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自2007年8月16日起计至2014年11月3日止);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有权对王香花持有的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王有明持有的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85%的股权行使质权,并有权就处置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香花、王有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内,聂存良、王香花、聂樱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内,对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内,对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期限内逾期未付利息1032189.73元、贷款期限内复利19583.84元、贷款逾期后罚息18104051.48元,贷款逾期后复利(其中,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86《借款合同》,以599367.23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2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9的《借款合同》,以1936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1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506的《借款合同》,以1951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0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855的《借款合同》,以43972.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9日起,均按罚息利率标准计至2018年7月20日止;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4的《借款合同》,以101958.8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自2007年8月16日起计至2014年11月3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43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负担75898元,由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负担1225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400元,由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72.43元,由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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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4 |
(2019)粤03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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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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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7119号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上诉人深圳市冠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聂存良、王香花、聂樱、王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利息1032189.73元、罚息18104051.48元、贷款期限内的复利19583.84元,以及贷款逾期后的复利(其中,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86的《借款合同》,以599367.23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2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9的《借款合同》,以1936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19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506的《借款合同》,以19517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0日起,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855的《借款合同》,以43972.5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9日起,均按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编号为No81101200700000494的《借款合同》,以101958.8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自2007年8月16日起计至2014年11月3日止);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有权对王香花持有的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王有明持有的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85%的股权行使质权,并有权就处置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香花、王有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国盛源现代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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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5 |
(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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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汉钟 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聂存良 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罗利民 申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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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三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汉钟、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利民、申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各一份。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9:15,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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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6 |
(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二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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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汉钟 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聂存良 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罗利民 申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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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二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汉钟、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利民、申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各一份。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9:15,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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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7 |
(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一中止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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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汉钟 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聂存良 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罗利民 申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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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之一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汉钟、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利民、申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于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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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8 |
(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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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汉钟 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聂存良 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罗利民 申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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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104号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汉钟、广东天下永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存良、深圳深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利民、申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9:15,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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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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