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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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勇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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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民初173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王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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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0 |
2 |
江其寿、徐海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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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民终3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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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03 |
3 |
扎西泽仁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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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01民初34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扎西泽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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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5 |
4 |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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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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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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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捷、邓强、张建兵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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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终12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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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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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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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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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01 |
7 |
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尔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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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民辖终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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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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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鑫万众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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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民初4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鑫万众机电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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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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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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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4民初428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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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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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顺邦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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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仪陇县顺邦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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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6-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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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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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2 | (2017)川1321民初114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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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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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4 | (2017)川1321民初115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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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5 | (2016)川1321民初443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宁 李生伟 魏剑 李宗华 赵梅 赵生泉 朱小群 李传虎 邓月平 赵小鸥 梁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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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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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13民初2452号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曾禄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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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民初245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曾禄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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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3民初2452号原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禄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365293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3049.15元(以上资金占用利息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1-3年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378242.1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09:30时在本院城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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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2 |
(2019)川18民终445号上诉人江其寿、徐海洪、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禄刚、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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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民终4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海洪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其寿 被上诉人- 曾禄刚 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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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民终445号,上诉人江其寿、徐海洪、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禄刚、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其寿、徐海洪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2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曾禄刚、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承担。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2、驳回江其寿、徐海洪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剑、伍子刚、周玉蓉。本案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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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3 |
(2018)川0113民初1700号原告邱德凤与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强,第三人杜小琴、第三人缪爱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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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170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邱德凤 被告-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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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邱德凤与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强,第三人杜小琴、第三人缪爱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1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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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4 |
(2018)川0113民初1699号原告周晓曦与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强、第三人杜小琴、第三人缪爱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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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169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周晓曦 被告-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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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曦与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强、第三人杜小琴、第三人缪爱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1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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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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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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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5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强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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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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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6 |
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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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强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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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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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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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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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强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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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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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8 |
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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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杜小琴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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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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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9 |
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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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4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赵祥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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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赵祥: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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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10 |
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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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民终3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杜小琴 梁瑾 李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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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梁瑾、李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的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工程款权利;二、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刘大轩联系电话:08172795811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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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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