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市监案处〔2020〕51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2.对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3.对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对252套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55200元;4.对未按照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上述罚款合计667700(¥陆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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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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