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人社监字〔2022〕第16-103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在2022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24日使用童工胡**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东莞英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童工胡**的身份证复印件;童工胡**入职时使用的黄**的身份证复印件;嘉达人力内部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东莞嘉达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英脉2022年2月份工时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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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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