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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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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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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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赵记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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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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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秦立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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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秦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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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张琼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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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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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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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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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毅、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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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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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毅、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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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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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彭俊超、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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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彭俊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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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姚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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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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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谢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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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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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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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2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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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210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方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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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06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2800元,支付2020年10月租金逾期费200元一天*30天6000元,逾期未交回车辆日租金200元一天*42天合计逾期租金8400元,违约金2100元(违约金即从11月1日至12月12日,共42天,2100元),保险上浮费交强险500元,商业险2000元。维修费5800元,共计276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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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8 |
2 |
(2021)浙0291民初2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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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方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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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06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2800元,支付2020年10月租金逾期费200元一天*30天6000元,逾期未交回车辆日租金200元一天*42天合计逾期租金8400元,违约金2100元(违约金即从11月1日至12月12日,共42天,2100元),保险上浮费交强险500元,商业险2000元。维修费5800元,共计276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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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8 |
3 |
(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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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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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翔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欠款24164.62元;二、驳回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元,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负担440.5元(已预交),由被告姚翔负担2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翔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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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4 |
(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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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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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欠款32853.9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5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章罚款50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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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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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123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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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欠款32853.9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5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章罚款50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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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6 |
(2020)浙0291民初3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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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49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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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1****75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欠款51130.36元;二、驳回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09.5元(已预交),由被告谢明负担5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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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7 |
(2020)浙0291民初19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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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193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胡友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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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均(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1****829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友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友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租金190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胡友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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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8 |
(2020)浙0291民初4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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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404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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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翔(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3****3615):本院受理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姚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欠款32853.9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5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章罚款50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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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9 |
原告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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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49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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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494号谢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1****7515):本院受理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与谢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终止合同并支付截止2020年8月31日结欠租金31478.36元,违约金21507.2元,车辆维修费用待定,违章款2600元罚分49分(违章25条,违章违约金2500元)合计人民币58085.56元;2.2020年8月31日到本案结案前期间的租金继续由被告按合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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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10 |
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庆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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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153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罗庆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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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1537号罗庆城(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5****25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庆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欠款53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宁波新微的士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已预交),由被告罗庆城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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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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