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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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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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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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2 |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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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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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3 |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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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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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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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申551号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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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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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551号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院受理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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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2 |
(2020)粤03民申551-55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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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51-5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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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551-553号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院受理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551-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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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3 |
(2020)粤0303民初13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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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3329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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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智、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及第三人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粤0303民初1332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3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承担。鉴定费22433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俊伟、被告钟怡透、被告张平海共支付2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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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303民初13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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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3331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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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智、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及第三人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粤0303民初13331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1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承担。鉴定费22433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俊伟、被告钟怡透、被告张平海共支付2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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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5 |
(2020)粤0303民初13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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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3330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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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智、深圳市百富信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臻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及第三人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粤0303民初13330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承担。鉴定费22433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俊伟、被告钟怡透、被告张平海共支付2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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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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