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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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道阔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油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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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534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吴道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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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30 |
2 |
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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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财保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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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30 |
3 |
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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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4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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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7 |
4 |
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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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财保8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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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30 |
5 |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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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民初245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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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30 |
6 |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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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民初24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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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27 |
7 |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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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民初24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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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27 |
8 |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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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6民初24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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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27 |
9 |
何明雄、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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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民终16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何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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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8 |
10 |
陈苹、张虎、绵阳科创区可桐轻奢酒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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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99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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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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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6民初133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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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1333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义连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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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6民初13339号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义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6民初1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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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2017)渝0116民初5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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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93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加模 被告- 梅本勇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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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6民初5938号梅本勇,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3组76号:本院受理原告梁加模与被告梅本勇、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6民初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梅本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原告梁加模工程款60000元,并从2017年4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该欠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梁加模对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梅本勇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梅本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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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3 |
(2017)渝0116民初5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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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9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加模 被告- 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本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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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6民初5938号梅本勇: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梁加模与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本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见本院大厅电子公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05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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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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